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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