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