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
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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