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