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立即捕杀,并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