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狂犬和无证犬、散放犬负责强制捕杀和收留;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并做好犬类免疫和疫情监测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