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