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