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5-04-15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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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 第三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 第四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 第五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 第六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 第八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市政设施临时占(利)用和挖掘审批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维护... 第九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 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应当按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其他市政、公用... 第十一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道牙、路肩、边坡、边... 第十二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二条 城市桥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要求,对桥涵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整洁、完好。经常观测和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