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八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市政设施临时占(利)用和挖掘审批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维护城市道路景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