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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