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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