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九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
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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