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一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城市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道牙、路肩、边坡、边沟、路名牌等设施进行养护,保持设施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