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二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护与维修 第十二条 城市桥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要求,对桥涵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整洁、完好。经常观测和定期检查其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证桥涵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