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