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一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