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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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第二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第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
第六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引导...
第八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交通标识、旅游导向标识等旅游标识系统和旅游停车场、...
第九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等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公益性的旅游...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编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自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
第十六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
第十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第十八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
第十九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俱乐部、车友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应当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并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
旅游景区经营者在景区开放经营前,应当听取旅游主管...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配置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应...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停车、环卫、通讯、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有旅游景区根据情况,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国有旅游景区应当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并按照服...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国家A级旅游景区还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游客提供自...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旅游景区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旅游客车(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旅游客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服务...
第三十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客车(船)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旅游运输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搭...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旅游宾馆、饭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宾馆、饭...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诱骗...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旅游营业性演出和旅游娱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旅游、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文化、文...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
第四十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旅游经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