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旅游客车(船)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旅游客车(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