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国家A级旅游景区还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游客提供自助讲解服务。
旅游景区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
国家和省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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