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停车、环卫、通讯、医疗和紧急救援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游览引导标识系统,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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