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有旅游景区根据情况,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国有旅游景区应当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并按照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非国有旅游景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年票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国有旅游景区应当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并按照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鼓励非国有旅游景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加入洛阳旅游年票系统。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年票系统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