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配置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滑雪、攀岩、滑翔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索道、滑道、缆车等特种旅游设备,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漂流、滑雪、攀岩、滑翔等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索道、滑道、缆车等特种旅游设备,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