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游景区应当对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者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对危险性区域和危险性项目,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旅游者人数达到或者接近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疏导,采取分时段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