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向执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向执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