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应当在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书并领取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