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旅游景区经营者在景区开放经营前,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