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代理其他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旅行社身份。
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