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