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