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旅行社设立的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自行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不得再设立分支,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