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
旅行社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告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告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