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旅游宾馆、饭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标志,应当置于前厅明显的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