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诱骗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