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六)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旅游服务;
(六)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