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旅游营业性演出和旅游娱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诱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