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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