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