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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