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配合相关询问和调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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