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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