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旅游、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文化、文物、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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