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与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