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客车(船)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书面旅游运输合同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工具、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车(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运行规定的旅游行程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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