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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