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