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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