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旅游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