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