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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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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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