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形象推广等进行统筹安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具体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