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六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