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洛阳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引导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评审工作,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